2019年,吴某甲、吴某乙向泰安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决吴某丙将面积为105平方米的房屋交付给两原告,两原告支付给被告吴某丙相应份额的折价款103750元。第二种观点认为,应当支持吴某甲、吴某乙的复议申请,撤销泰安市...
2021-06-12